无产阶级法律思想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02页(954字)
无产阶级关于法的关系、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观点的总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级法律思想的理论形态。无产阶级法律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是批判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锐利思想武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无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形成于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建立了无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体系,创立了根本区别于以往一切法学的真正科学的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有阶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它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施实。法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它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无产阶级法律思想是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发展着的。列宁在领导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本质及其虚伪性,提出无产阶级必须废除资产阶级的法律,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
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法应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在立法工作中,既不能仆从式地模仿资产阶级法律,又不能简单排斥各国的经验,应注意吸收这些经验中有利于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列宁的学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性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是社会主义法的两方面任务、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是立法的两个原则、用人民民主力量来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等思想,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