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1页(1084字)

与认识的客体相对应的认识活动的承担者。

认识的主体只能是人类的个体和群体。相应地,认识的主体有三个层次:①个体主体;②集体主体;③社会主体。其中,集团主体的构成可以是一个阶级或民族,也可以是一个工厂企业或一个科学研究的课题组。

认识的主体或主体概念,有一个演变过程。起初,“主体”概念多用于本体论。亚里士多德经常在“实体”和“本体”的意义上使用“主体”一词,把它视为某种属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直到今天,人们还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来使用它,如说“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把主体与客体相关地作为认识论的范畴使用,是从17世纪开始的。

但是,各派哲学家们对认识的主体各有自己的理解和用法。例如G.W.F.黑格尔把神秘的绝对观念或理念视为主体。而L.费尔巴哈批判和否定了这种把主体说成是“无人身的理性”的唯心主义观点,认为主体是“实在的和完整的人”,至于精神和意识只不过是主体的特性或“宾词”。费尔巴哈的认识论的主体观是唯物主义的。

但是,由于他不懂得实践活动的本质和认识论意义,只把人看作是抽象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所以他仍然未能揭示认识的主体的实质。只有克思主义哲学才科学地阐明了认识主体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的主体首先是实践的主体。认识的主体是在实践中分化出来的,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以精神生产为职业的认识主体,也是以生产劳动的实践的一定发展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分工。主体的意识和知识的内容,是以实践为中介产生的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主体凭借在实践和社会中形成的实物工具和思维工具(语词和概念系统)而达于对客体及其本质和运动规律的观念把握,并用以指导自己的生活和实践。实物的认识工具是人体认识器官的延长和放大。认识工具的水平,是主体认识能力的客观标志。认识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在阶级社会中,主体的社会性主要是他的阶级性。与人的阶级性相关的立场、观点、方法,作为认识的主体条件,对认识活动会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对社会生活的认识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一切没落和反动的阶级,总是无法认识并有意否定和歪曲社会发展规律。在现代社会里,只有无产阶级及其思想家作为社会的认识主体,才能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并且用以指导革命人民改造旧制度建设新社会。

我国学术界有人认为,人类是实践和认识的“自然主体”,而把“电脑”和智能机器人称为“人工主体”。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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