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过分集中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09页(941字)

指领导方式中存在的过分集权的现象。

应该说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的政权,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上的集中和统一,即集权。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曾实行以中央高度集权为特征的领导体制,这在当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起步阶段是有必要的,并起过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这种政治体制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显得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1)从纵的方面看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中央管了许多不该管的,管不好的或管不了的事情。

在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2)从横的方面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比较严重,把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的权力,不适当的统统集中于各级党委,甚至集中于党的个别主要领导人手中,使这些部门和单位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权,很难按照自己本身的职权范围来正常、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能,来建立井然有序的工作制度,而只能处于等待党委指示的被动状态。实践证明,否定党的必要的、正确的集中领导,搞分散主义,是错误的,但权力过分集中则是有害无益的。

(1)权力过分集中,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各层次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权力过分集中,容易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层次繁多,互相扯皮,办事效率低。

(3)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产生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4)权力过分集中,让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关过多地干预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和下级能办与应办的具体事物,而没有精力注重大政方针,削弱了政府职能,又削弱了党的领导。(5)权力过分集中,容易造成主观主义、个人专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早在50年代中期,毛泽东同志在总结苏联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时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事情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在中央,把地方管的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75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提出了在坚持必要的集中统一的同时,要“进一步下放权力”,这就是为了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而采取的措施。

上一篇:权威与无政府主义 下一篇:权力意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