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31页(520字)

16至18世纪流行于欧洲的一种社会历史观。

与“社会契约论”一起构成了近代欧洲社会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它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但最早对之加以详述的是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德国的S·F·von普芬道夫。

一般说来,它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假设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下。

人类象一切自然物一样受普遍的自然规律所支配,这就是“自然法”,亦即人之“自保自利”、“趋乐避苦”的自然权利。

它要证明的是以后产生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准则皆应以此为依据。后来持自然状态说的启蒙思想家们对它的描述各不相同。

T·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因为各自利益的冲突而相互争斗,因而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与此相反,J·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亲善、互助和不受危害的状态”。

卢梭则把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认为自然人是自由平等的,只是产生了私有制,进入了社会状态之后,人才丧失了自由和平等。

启蒙思想家们通过自然状态说在社会政治领域排除了神意的作用,试图以人的自然权利以及与之相符的社会理想来变革封建专制制度,因而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唯心史观,并且带有深刻的资产阶级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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