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35页(1707字)
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与哲学社会学意义上的价值之分。
作为后者是反映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范畴。它是指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对主体的作用、效用。这就包含了具有肯定效用的正价值与具有否定效用的负价值。人们通常所讲的价值是专指正价值的,即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是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能满足主体的需要。
价值离不开主体和客体,主体的需要同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是构成价值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从事现实社会活动、以不同方式掌握世界的人。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主体是主导的方面。主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有目的地去掌握和占有客体,使“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
主体需要包括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产品。主体有社会、民族、国家、集团、个人等不同的层次。
不同层次之间的需要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所以他们的价值观念也往往是不同的或相互矛盾的,尤其在阶级社会的对立阶级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阶级、阶层、地域、职业、文化程度等的差别,仍然有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统一。
价值的客体是主体的社会活动所指向和所掌握的客观对象。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必须通过它本身的属性和功能表现出来,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决定着客体对主体能否有用以及用处之大小。价值的客体形态可分为物质的、精神的与人自身的,即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人的价值。
价值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生成和实现的。在实践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主客体关系,自然物变成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物,形成物的价值。在实践活动中,产生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形成社会的价值与个人的价值。
价值是以实践和认识为基础的,又贯串于实践和认识之中,构成实践和认识的内容。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都是在追求和实现某种价值,没有价值意识,人类就根本不会给自己提出改造世界和认识世界的任务。
价值具有如下基本特征:①价值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性。价值的主体、客体及主客体关系都打上了社会的印记。
自然物与自然现象不进入社会活动领域,不通过人们的关系表现出来,它便不具有价值,不成为价值客体。社会事物和社会现象的价值实质上是人的社会活动及其结果,没有人的社会活动,就不会有人的价值和社会事物的价值。
②价值具有客观性。价值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是客观的,价值主体的需要是客观的即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也是客观的。
③价值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
一方面,价值是相对的,即价值具有条件性,由于时间、地点和人的不同,价值就会各异。不同的主体,价值需求不完全相同,甚至根本对立,因而对一主体有价值的客体,对另一主体可能就没有价值。在阶级社会中,对立阶级的某些价值需要的对立突出地表现了价值的相对性。
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是多方面的,对主体会形成多方面的价值或不同性质的价值。另一方面,价值又是绝对的,价值的相对性与主张世界上无所谓真假、善恶、美丑之分的相对主义是不同的。
相对之中有绝对,这种绝对性表现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同主体会形成共有的价值;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对一定主体有无价值及价值的大小是确定的即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是客观的存在,是绝对的。
人与物不同,他既可以作为主体,也可以作为客体。
所以,人的价值就分为两个方面,即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社会价值是指他作为客体,去满足社会的需要。
自我价值是指他作为主体,他的活动是他自身需要的满足,这种自身需要的满足包括物质方面与精神方面。他的活动如果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就会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他这种需要的满足,以维持与发展他的生命,这种自我价值也就是个人的合理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人的价值,只有在他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相结合时才能不断地得到实现。
人的价值的大小,从根本上说,只能从他的社会价值去衡量,即他对社会的贡献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