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50页(1070字)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J-J.卢梭社会历史观的着作。

1753年应法国弟戎科学院有奖征文而作。1755年法文初版于阿姆斯特丹,后被译成多种文字。全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述了“自然状态”以及导致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而造成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原因,第二部分论述了在“社会状态”中人类不平等的发展阶段。

卢梭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把人类历史划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假设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试图通过两者的比较说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自然状态下的人为“自然人”或“野蛮人”。

他们离群索居,没有交往,因而不需语言;两性结合完全偶然,因而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家庭;他们没有农工业,没有战争,除生理差异外彼此自由平等,处于和平状态之中。在自然人的心灵里,有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自然原则:自我保存和怜悯。自然法的一切准则皆由此而生。在自然状态下,人类没有社会观念、道德观念和私有观念。

然而,人类具有一种独特的区别于一切生物“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亦即维持生存、满足需要、完善自己的能力,产生、形成人类文明社会生活、语言道德与进步等的潜在能力。谋生的艰难激发了人的潜能,发展了劳动技能,促进了相互间的交往。

农业和冶金术的发明,最终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使人类从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进入了不平等的社会状态。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基础,人类不平等的根源。

社会不平等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有制的产生。

人的自我完善能力在外在因素促进下产生了私有制,人与人之间原来无关紧要的自然差异在劳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富人与穷人。第二阶段是富人对穷人的统治的确立。

贫富之分产生后,统治与奴役、暴力与掠夺使人类陷入了可怕的战争状态。于是富人欺骗穷人订立契约,建立法律与国家,以维护社会安定的名义确立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不同地位。

第三阶段是合法权力演变为专制权力。统治者把自己看作主人,把臣民视为奴隶。

这种暴君统治是不平等的顶点,它也使人民免除了对他的义务,从而有权用暴力推翻暴力的统治。

虽然卢梭并不主张人类退回到自然状态中去,但是他关于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与不平等的社会状态的对比,他对美好情感的崇尚,导致了他与十八世纪法国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决裂。

卢梭认识到,理性、文明和进步在私有制之下带来的也许不是幸福而是灾难。启蒙主义由此开始了它的自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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