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81页(657字)

利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一种公开的表现形式,泛指毫不避讳地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生活态度,把个人幸福看得高于一切的行为规范。

利己主义来源于拉丁语ego,即“我”的意思。利己主义作为私有制经济的产物,是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同的道德原则。

中国古代,杨朱提出“贵生”、“重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是古典利己主义的典型。

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在一些文学、艺术和哲学中把利己主义者看作是热爱自己和每个人都有权追求个人的幸福,但在探讨它的本质方面却陷入了歧途。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利己主义被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完整的道德学说。英国的霍布斯认为人是利己的动物,利己是人的本性。法国的爱尔维修认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人们的过去、现代和未来都是爱自己甚于爱别人的。”霍尔巴赫也说:“人从本质上就是自己爱自己,愿意保存自已、设法使自己的生存幸福。”这种利己主义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在反对封特权、宗教禁欲主义以及巩固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方面曾起过进步作用。利己主义从“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这一前提出发,把个人利益作为判断行为价值的唯一而普遍的尺度,以个人欲望的满足为归宿。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利己主义逐步成为社会一切罪恶的思想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以集体主义思想为道德原则的,利己主义已经丧夫了它存在的经济基础,这种思想意识必然会严重地污染和毒化整个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的发展起阻碍与破坏的作用,对这种剥削阶级的道德观念必须予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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