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04页(1372字)

亦称“民约论”。

一种认为国家和法起源于人们相互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学说。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智者学派中思想激进的普罗塔哥拉等人已经认为国家和法是人们相互间自觉订立契约的产物,这种思想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说的萌芽。而明确表达社会契约说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克思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这一点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7页)。伊壁鸠鲁首次明确提出,国家和法是人们为防止彼此危害而缔结社会契约的产物。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发展,适应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斗争的需要,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广泛地宣扬和传播了社会契约说。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修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德国的康德也赞成此说。他们都认为人类在国家(或政治社会)出现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受自然法则支配并享有安全自由的“天赋”的自然权利。

当自然法不能保证人们安全生活时,根据现状的要求,大家便自愿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以求得到自由和安全的保证,从而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社会契约说的代表人物,虽说对国家和法的起源持有共同的观点,但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社会契约的内容等各有不同的见解,因而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和民主要求。如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摆脱“一切人反对一切入的战争”这种人人自危的状态,求得和平与安全,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自愿把各自的全部自然权利交给君主。

并无条件地接受他的统治,从而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他把这种制度看成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洛克认为,为了保护自然权利,君主立宪制是最适合的制度。

斯宾诺莎则认为,民主制最合乎自然,最能确保理性的统治和自由,他批判了霍布斯为君主制辩护的企图,等等。

卢梭是社会契约说最着名的代表。他把人民主权思想作为自己理论的基本原则,激烈地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在其主要着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原因》、《社会契约说》中,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说。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自由、平等的幸福时代,私有制的出现和财产不平等的发展破坏了这种平等而导致了穷人和富人的斗争,富人为了防止穷人侵犯他们的财产,欺骗穷人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于是富人变成了统治者,穷人则变成了被统治者。

这种不平等随着政治不平等的发展,特别是暴君暴政的出现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社会契约遭到破坏,产生了新的无权状态。消灭这种状态,是以新的契约为基础的“理性国家”的使命,亦即是说,最终代替这种无权状态的将是建立在更高级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理性国家”。

而卢梭所憧憬的这种“理性国家”,不是别的,就是资产阶级共和国。不言而喻,民主共和制被卢梭看成是最能保证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政治制度。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社会契约说因受到黑格尔和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与实证主义者的批评而逐渐衰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新自然法学派兴起后,其中一些学者如美国的罗尔斯等,继承和发展了十七、十八世纪的社会契约思想,提出了一种“新契约说”,以此来论证他们的所谓“正义原则”。社会契约说在反对中世纪君权神授论和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歪曲了国家产生的原因,掩盖了国家的阶级实质,因而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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