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46页(1072字)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J.-J·卢梭关于政治理论的着作。
副标题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是他计划写作但未完成的《政治制度论》一书的撮要。
1762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被译成多种文字。卢梭在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之后,在此书中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提出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人的自由和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一书分为四卷,分别阐述了公约、立法、政府的形式和政治法等问题。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或制度并非源于自然或强力,而是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所订立的契约之上的。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使每个个人如果不集合起来将面临毁灭,因而人类必须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既使它能够以全体的力量来保障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又使得每个结合者并不丧失自由和平等。
因此社会契约的要旨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由于结合者并非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所以在订约后他仍然是自由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亦即“共和国”。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下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才不致于丧失平等和自由。
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在人民主权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而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是行政权的根据。
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只是主权的受托者。
“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公意”体现为法律。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从而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因此它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因为人们唯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
卢梭承认宗教的社会作用。他认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后需要由宗教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基督教有害于国家,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公民宗教”。它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教条,而只是维系人们关系的社会性的感情。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他关于永恒正义的民主共和国的设想只是不可能实现的美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