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63页(697字)

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指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引起的精神上的满足。克思主义以前的幸福观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禁欲主义幸福观和享乐主义幸福观。欧洲中世纪,鼓吹禁欲主义,宣称人生不过是“参拜上帝的族程”,要人们去忍受人生的各种苦难以赎罪,所以应抑制人性的情欲,以求死后的灵魂进入“天堂”,把追求幸福与道德完全对立起来。第二种是享乐主义或快乐主义,代表者如古希腊的哲学家伊壁鸠鲁主张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和幸福。

19世纪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认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他说:“人的任何一种追求也都是对幸福的追求”,但他认为对幸福的追求应当成为一切道德的基础。费尔巴哈明确地把幸福和道德联系起来,但幸福有着鲜明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不同的时代和阶级有着不同幸福观,即有着不同的生活目的和理想的追求。历代剥削阶级往往是以个人的权势、地位、金钱和物质享受为最大的幸福,他们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实际上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幸福。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幸福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和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为人们所提供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以及对人生意义的理解,马克思说,斗争就是幸福。

为人类美好未来而进行的革命斗争使一个人的生命具有崇高的内容而显示出它的伟大价值,从而得到内心最大的快乐和幸福,实现了创造与享受的统一。幸福观在人生价值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正确的幸福观与道德观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有道德的人,才是幸福的人,而一个不道德的人,不仅是他个人的不幸,也会造成他人与社会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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