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77页(1178字)
近现代国家依法对政权机关中事务类公职人员实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公务员制度又称“文官制度”,于19世纪中期首创于英国,后来逐渐为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这种人事管理制度,是国家政权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把国家公职人员区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类,前者通常为选举产生和被上级任命,都实行限任制;后者则依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特点是考任制、常任制、政治“中立”和法制化。这种对事务官员的管理制度,在西方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或两党制)的国家,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内阁成员、以及地方主要官员因任期限制而经常变动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保持政权机关运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行使职能的有效工具。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对公务员的这种法制化的管理形式,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借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宣布准备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是中国。
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这是我国干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步骤。改革的设想,是在总结了建国后干部人事管理的经验和借鉴西方文官制度中的若干管理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在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他们被分为两类: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按照宪法和组织法选举或任命,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包括对公务员的考试选拨、任用、工资、考核、奖惩、免职、晋升和退休等依法进行管理,将有助于建立精干、高效、稳定的国家干部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原则是:(1)民主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有权依法选举和管理国家公务人员;公民有权依法被选拨担任国家公务人员;公民有权依法监督和罢免国家公务人员;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有义务为人民服务和接受监督。
(2)平等原则。
我国公民有权通过参加公开考试,平等竞争,获得被选拨为国家公务员的平等机会。(3)实绩原则。
即对国家公务员的任用、考核、晋升、奖励以及工资待遇等等,都以其所承担的职责和实绩为标准。工作中取得的政绩是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等等的结合表现。
(4)稳定原则。即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稳定,保证公务员任职的稳定,以及由公务员制度所实现的国家行政部门业务工作的连续性。国家公务员制度,一旦依法律程序颁行,同样也应是相对稳定,不断完善的。(5)法制原则。
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它的培养、考试、任用、奖惩、晋升和退休等等,都要严格依法办事,逐步实行人事制度的法制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涉及到干部和人事管理制度的许多方面和改革,事关重大,情况复杂,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探索。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尚在试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