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77页(719字)

是长时期中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的形式。

即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这种国营经济的特点就是统和包,国家统一调配企业的干部和职工;国家向企业下达供、产、销指令性计划指标;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拨款;所有企业职工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并在同一时间按同一幅度调整。

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营经济的形式,在我国建国初期的国内国际环境中,对加快奠定工业化的基础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联系日益错综复杂,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生产替代和消费替代日益发展,国营经济形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结果必然是严重束缚企业的手脚、压抑企业的活力,使企业不能灵活经营、灵敏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使生产要素得不到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使企业和职工处于无权无利的地位,造成企业外无压力、内无动力,从而经济效益低下,技术进步缓慢。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打破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分离、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同国家直接经营混为一谈的传统观念,决定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目前我国在原来的国营经济范围内,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多样的经营方式,即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国家所有、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租赁经营等。从当前以及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看,承包经营责任制将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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