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术势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08页(530字)

韩非提出的社会政治理论。

“法”指为巩固封建社会制度而制定的政策和法令,“术”指君主驾驶群臣而采取的手段和策略,“势”指君主的地位和权力。在韩非之前,商鞅主张“任法”,申不害主张“重术”,慎到主张“贵势”。

韩非认为他们的法治思想各有其片面性,在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他认为要完成统一全国的大业,必须制定并公布一个全国臣民共同遵守的法令。

“法者,宪令者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执法应当严厉,不避亲疏,“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鉴于商鞅因“无术以知奸身遭车裂”的教训,韩非认为君主必须掌握驾驶群臣的权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君主应当藏“术”于心中,利用种种手段考察大臣的忠诚与否以及其能力是否同官职相称。

他还指出,法治还应当同势治紧密结合,“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韩非子·八经》)总之,“法”、“术”、“势”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天也。”(《韩非子·定法》)三者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地主阶级的法治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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