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07页(1036字)

法家的社会政治主张。

与礼治或人治相对称。春秋时期,伴随着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变革,一些政治思想家要求废除已失去作用的礼治,把刑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郑国子产首先进行政治改革,“铸刑鼎”,将刑法条文铸在铜鼎上,公布了成文形式的法律。后来晋国的范宣子也这样做了。

郑国的邓析编写过一部成文法,刻写在竹筒上,叫作“竹刑”。他们的这些做法为法治思想的形成准备了条件。

战国前期和中期,各国普遍开展变法运动,涌现出李湿、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一批法家人物。他们在总结变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法治学说。

商鞅认为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赏为治国之根本,提出“贵法”“重刑”的主张。他说:“法令者,民主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令行而天下从”,“兵出而无敌”。他认为英明的君主应当以法治国,制定“明白易知”的法律,使“万民皆知所避就”(《离君书·定分》)。

这样就会收到“法必明、命必行”的效果。为推行法治,他批判了复古退倒的历史观和传统的礼治思想。他说:“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离君书·更法》)他反对墨守成规,主张“适于时”、“恃其势”、“恃其数”,认清时代的变化,根据形势的需要,顺应历史的发展趋势,用法治取代业已过时的礼治。商鞅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世事变而行道异”的进化历史观基础之上。

法治学说除了“任法”主张之外,还包括“贵势”和“重术”等内容,分别为慎到和申不害所提出。“贵势”理论核心为加强君主专制政权。

《营子》写道:“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法法》)。

“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七臣七主》)。

认为权势是推行法治的保证,要求统治者“审法慎权”,牢牢地抓住权柄。“重术”是指君主掌握驾驶臣民的权术。”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善用权术,就能使统治地位得以巩固。

战国末期,韩非兼取前法家“法”、“术”、“势”三派之长,提出系统而完整的法治理论。他认为“法、术、势不可一无”,三者必须结合起来。

在这三者之中,“以法为本”,而“术”和“势”则为落实“法”不可缺少的条件。

他还提出“法不阿贵”“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等项主张。

法治思想为统一的秦王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建立作了政治理论准备,在当时是有一定贡献的;但它本质上是一种封建专制主义理论,对民主思想起着抑制的作用,给中国历史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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