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10页(816字)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指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最初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的斗争中提出的一种进步的政治主张。资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这种权力,但这种规定有着极大的虚伪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宗教势力极为庞大,依然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使无宗教信仰者常常受到排斥、歧视以至迫害;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大力扶植宗教势力,宗教仍作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思想工具因袭下来,公民不能不受到极大的影响。
由于宗教是历史的产物、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只有在它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其他根源消失以后才能消亡。就宗教信仰而言,它是一部分信教群众对生活的认识和生活态度,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而对于思想认识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正确引导,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更不能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取缔。况且,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国际交往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或社会公共教育。
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意义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一教派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事情,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既不推行某种宗教,也不禁止某种宗教。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所赋于的同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