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11页(1243字)

以虚幻的,人与神的关系为根据,借以调整信仰者与信仰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宗教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宗教和道德相互渗透的社会意识。它既表现为宗教思想体系中一定的宗教观念,宗教戒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又表现为宗教信仰者一定的宗教心理、宗教感情和宗教习俗,还表现为宗教信仰者一定的行为活动和具体实践。

宗教道德是把道德奠定在宗教世界观的基础上,由经济关系所决定而从教义中引申出来的,是由宗教团体和神职人员把某些社会道德神圣化和宗教化的结果。它以调整人和神的关系为核心,是在强调对神绝对地信仰和服从的基础上,通过调整人和神的关系,从而曲折地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它是各类宗教信徒必须遵守的伦理价值准则和道德规范。宗教道德的内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涉及人与神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较为典型的宗教道德。

如各类宗教对该教神灵的信仰,敬畏和爱及与崇拜神灵的宗教生活有关的宗教禁忌和戒律等。象犹太教、基督教“十诫”中的崇拜唯一上帝耶和华,而不可制造和崇拜别神,不可妄称主名,须守安息日等就属此类。另一部分涉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如佛、道教的“五戒”、“十善”,犹太教、基督教的“十诫”中诸如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财物等规定则归这一类。

这一部分道德规范实质上是属于社会道德,是宗教对世俗道德神圣化的典型。宗教道德在理论上主张:各种不同形式的神是道德价值的绝对来源,道德行为的直接主宰者,人的意向的终极目的;宣传人要获得善极,就唯有恪守宗教道德戒律,祈求神的恩赐,而神则有权按照善恶的原则,支配人们的生与死,福与祸及死后的灵魂是进入天堂还是下地狱。在实践上,由于它是建立在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的基础上,宣传弃世禁欲,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虚幻的彼岸世界,因而要求人们对现实不合理现象忍让宽容。

客观上为各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起了辩护作用。同时,由于宗教把神奉为世界和个人命运的主宰,因此,宗教信徒在宗教道德支配下的行善行为往往是出于对神的虔诚和敬畏,目的在于求得个人的解脱,录魂的拯救和来世的善极,因而缺乏改造社会的积极意义。

正是由于宗教道德的人生观是消极的,善恶观是抽象的,幸福观是虚幻不实的,所以,克思主义对宗教道德持批判态度,并对其包含的禁欲主义,苦行主义、神道主义等非人道主义给予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但是,由于宗教道德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也吸收和融合了人类社会为维护群体生存而在悠久历史中发展起来的某些具有普遍意识的伦理道德观念,并曲折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某些思想愿望、善恶标准,是非根据,爱憎情感等。

因此,它对于调整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秩序,加强家庭、民族、国家内部的团结与稳定,推动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阶级争取解放的斗争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历史上,宗教道德也是随着时代和阶级需要的不同而不断变化的,但同世俗道德相比,它的稳定性较大,变化也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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