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意识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11页(818字)

感到不能支配自己命运的人对支配自己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虚幻的,神圣化的反映。

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者特有的宗教感受、宗教感情、宗教观念等心理和意识活动,以及以教义、经典和理论形式存在的观念形态的东西。其核心是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或实体(神灵),认为这种超自然的力量能够主宰自然、社会和人的命运,及由此而产生的警畏,祈求,崇拜等思想感情。宗教意识在整个宗教系统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它是各种宗教组织得以建立,各种宗教体系得以构成的内在根源,是各类宗教徒,宗教制度和宗教行为的指导思想。宗教意识属于社会意识,也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但它不是真实的,正确的反映,而是一种虚幻的,颠倒的、歪曲的反映,充满着神秘主义的色彩。

宗教意识也具有社会意识的一般特点,它受社会存在的决定,对社会存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能动的反作用。但与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相比,它又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

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它是从总体上把握世界,是以世界观的面目出现的。但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第二,它主要是运用形象思维反映现实,通过生动的典型形象感染人、征服人,以直接为宗教教义服务。第三,通过强调信仰、信念和理想的作用、以爱和憎、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等行为规范来评价和约束人们,具有一定的调适功能。

第四,远离社会的物质生活,同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间接的,复杂的,而且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具有极大的自我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宗教意识的形成有着十分复杂的原因。它不仅与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同人们自身的状况密不可分。当人们的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都十分低下,因而无力抗拒自然和社会给人类造成的种种困苦,一部分人就容易对异己的力量产生神化和崇拜,以求精神上的解放和思想的上安慰。

而当人们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还没有提高到足以使人从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下彻底解放出来的时候,宗教意识也是不可能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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