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33页(1275字)

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消费品实行的分配原则及其还存在的一种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

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之一。在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在圣西门派提出的按劳动和才能计算报酬的空想社会主义方案中,在傅立叶的按劳动、资本和知识分配消费品的“法郎吉”社会的设想中,已有按劳分配思想的萌芽;欧文的“公平交易市场”方案更反映了“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思想。克思在《资本论》中第一次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作为新社会的分配制度的按劳分配原则。

他指出:在以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自由人联合体”中,“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作了系统、深刻的论述。

实行按劳分配,是对几千年来阶级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深刻革命。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经过各种扣除之后),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按劳分配是对雇佣劳动及其他剥削制度以及平均主义的根本否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正确体现,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有重大作用。

但是,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构成的劳动能力有不同,那些劳动能力强的劳动者就能分得更多的消费品。另外,由于劳动者赡养的人口不一样,“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同上书第12页)马克思指出,这种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同上书第11页)。

社会主义社会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劳动力已不是商品,不体现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引起贫富的两极分化。按功分配这一“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是由于社会生产力还未高度发展,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而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等原因决定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们才能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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