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38页(1430字)

确立一国政权的阶级属性及其组织形式、统治方式的法律体系,是社会制度的重要方面,具体包括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统治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进行统治、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等。

政治制度实质上包含了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亦即通常说的国体和政体的统一。资产阶级国家讳言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政治制度仅仅归结为政体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抽去了政治制度的实质内容,这不能对政治制度作出科学的说明。

近些年来社会主义国家加强了对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治理方式的研究,并据此提出“政治体制”的概念,这就进一步深化了关于政治制度的涵义(参见“政治体制”)

政治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对势力的暴力工具。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某一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们建立的阶级统治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规定下来,以巩固其统治地位。采取何种政治制度不是主观随意的,它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严格制约,并由后者所决定。

一个国家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类型。以生产资料的奴隶主所有制为基础,存在两个基本的、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社会是奴隶社会;以生产资料的封建主所有制为基础,存在两个基本的、对立的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社会是封建的社会;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为基础,存在两个基本的、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

通过政治制度规定的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是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必然结果,同时政治制度又起着维护经济基础的作用。

国家权力归属哪个阶级反映着一国政治制度的本质,而政治制度的本质也必然要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的形式(政治体制)相联系,才能解决阶级统治的任务。一般地说,政治制度的本质决定着形式,形式反映本质,二者是具体的辩证的统一的。任何统治阶级选择政治体制都是以如何有利于本阶级的的统治为原则的。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基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决不能沿用剥削阶级专政国家的统治形式,例如君主制或资产阶级的民主制。

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创造适合于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治理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国。同时,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阶级力量对比、文化传统等不尽相同,同一性质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也有所区别。

如在古代奴隶制国家,中国、埃及、巴比伦等采取了君主专制政体;在古希腊的斯巴达,公元前六~前一世纪的古罗马采取贵族共和制;古希腊的雅典则采取民主共和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大致分有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政体不同,政治统治的方式就必然带有自己的特点。这体现了政治体制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对各国以及整个世界的政治发展有着巨大的反作用。但这种多样性和特殊性不能改变特定政治制度的阶级属性。把握政治制度中本质与现象、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有助于认识各国政治制度的阶级实质,也有助于我们明确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方向,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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