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93页(1028字)
原指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剥削阶级及其代表人物依仗其统治地位而享有的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特殊权利。
特权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里,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人们以血缘关系组成氏族,共同劳动,平均分配,过着平等的生活。
重大的事情由氏族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的公职人员由全体社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他们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为全体成员服务,没有私有财产和特权。
随着人类社会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出现了阶级和私有制后,也就出现了特权现象。
特权是剥削制度造成的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同时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产生特权现象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特权受到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公开确认。如古罗马法律把奴隶与牲畜和其他财物并列在一起,规定奴隶主对奴隶有人身占有、买卖和生杀之权。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室成员和贵族也按封建等级制度享有各种特权。
除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外,统治者往往还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如私设公堂、横征暴敛和鱼肉百姓等。资本主义社会废除了封建特权,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进步。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金钱支配一切,权利是由财产状况决定的,资产阶级享有劳动人民所不可能有的种种权利,其实质仍然是一种特权。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公有制为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但是,由于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没有彻底消除以及某些制度的不够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和执政的共产党内,还有某些违反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为个人谋私利的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这是同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不相容的,是党和政府历来所反对的。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之分。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
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私利和特权。”特权现象不会永久存在下去,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特权现象会彻底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