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09页(1169字)

我国农业经济中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联产计酬责任制。

我国农村自1958年起,长期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种体制在生产上是“大呼隆”,在分配上是“一拉平”,严重压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影响和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进行巨大而深刻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集体所有制经济由农户承包经营,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到1984年底,实行这种经营形式的农户已占农户总数折96.6%。

这种责任制曾经有过两种形式。一种是包产到户,一般指以农户为单位,向基本核算单位承包一定生产任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其劳动成果的分配仍然采取工分形式。包产部分由基本核算单位统一分配,超产部分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奖励分给承包农户。

另一种是包干到户,它也是以农户为承包单位,和包产到户不同之处是,承包生产任务所得劳动成果中,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上交集体提留后全部归自己,不再由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工分分配。这种包干分配即农民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现在一般都是采取后一种形式。

这种责任制的特征主要是:(1)坚持了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的承包是按人口数量或人劳比例或劳动力数量这一均等原则进行的,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承包户不得私自买卖、出租、典当或毁坏,如有必要,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重新调整乃至收回部分承包土地。(2)坚持了按劳分配原则,较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

正是由于承包农户的劳动同其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所以这种责任制能大大调动承包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共中央发布的1982年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这种承包制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政策,从而使我国农业经营体制进一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1983年,在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文件中,又明确指出这种承包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新型的家庭经济。

”目前,我国农村家庭联户承包制,作为农业集体经济的一个层次,并与集体经营(如建立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体系)层次相结合,正在向前发展,有明显的优越性。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还必须坚持和完善,并且是农村集体经济一种主要的经营责任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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