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势合一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24页(839字)
明清之际王夫之社会历史观的核心观点。
他反对在历史发展之外设置“天理”、“神意”来主宰历史。理和势是他用来表示历史发展规律性的历史哲学范畴。
势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他说:“凡言势者,皆顺而不逆之谓也;从高趋卑,从大包小,不容违阻之谓也。”(《读四书大全说》卷九)理指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趋势中所蕴含的规律性。他说:“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根据:“理气相依”的气本体论,王夫之提出“理势合一”的观点。他说:“言理势者,犹言理之势也,犹凡言理气者谓理之气也。理本非一成可执之物,不可得而见;气之条绪节文,乃理之可见者也。
”(《读四书大全说》卷九)理不是一成不变的抽象规定,它要随着势的变化表现出来。
在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中,“理势不可以两截沟分”,二者是合一并进的统一关系。势之必然亦即是理之当然。
王夫之对理势合一作了两方面的阐释。①合理必然成势,“理成势者也”。
(《诗广传》卷三)他指出:“迨己得理,则自然成势”;“理当然而然,则成乎势矣。”(《读四书大全说》卷九)。在历史现实过程中,某一趋势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究其根本原因则理在起支配作用。
例如,周文王“以百里而兴”,取商纣而代之,宋太祖统一天下,成就帝业,都是“得理自然成势”的结果。②顺势自然合理,“势成理者也”。(《诗广传》卷三)他指出:“势既然不得不然,则即止为理矣”;“势之当然者,又岂非理哉?”(《读四书大全说》卷九)。时异而势异;势异而理亦异矣。”(《宋论》卷十)理将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他强调,凡是现实的历史趋势,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总是合乎规律地出现的。
这种规律性不以历史人物的主观意愿为转移。例如,郡县制不可更改这一历史趋势的形成,同秦始皇的“私心”无关,而是“理”的具体体现,顺应这种趋势乃是依理而行。王夫之的理势合一论承认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因素,是中国古代历史观的最高理论思维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