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38页(474字)

由两种以上不同所有制成份所构成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在西方国家中的混合所有制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成份构成的混合体。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的混合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成份构成的混合体。

这种混合所有制的特点首先表现在,它是以两种以上不同所有制成份构成的新的联合体。

这种联合不是几种所有制成分的简单相加,而是类似化学上的“化合”、哲学的上的“融合”。

混合所有制特点是,各种经济成份共处于一个经济体内。在这种所有制内,可能有国家经济、集体经济的成份,也可以有个体经济成份和外国资本在内,各种经济成份的优点在联合体集中起来,并得以发挥;而其中某种经济成份的弊病,有可能在联合体内被扬弃了。

混合所有制的经营管理权和所得的收益,一般是由各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成份的所有者按其所占的份额多少来相应地共享,也可以依据经济合同的规定分享。在我国现阶段,混合所有制的存在有利于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便于综合使用资源,解决联合各方扩大再生产的困难,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加重了经济建设的资金积累和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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