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41页(409字)

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效力、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人际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受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不同的社会制度、婚姻的法律规定也不尽一样。在古代是诸法合体的形式,中国和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一般都包括在统一的法典内。在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各国,婚姻法也不是独立的法律,而是作为亲属法包括在民法之内。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制约,婚姻法已不归属于民法,而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但是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婚姻法》仅限于婚姻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全面规定了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内容,实际是婚姻家庭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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