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41页(563字)

为法律和社会确认的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

中国古代,对“婚姻”的解释有三种:其一、指嫁娶仪式,东汉郑玄注本《礼记·昏义》中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其二、指夫妻关系,郑玄说:“婿曰婚,妻曰姻”。其三、指姻亲关系,《尔雅·释亲》中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近现代各国对婚姻涵义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有的指夫妻关系;有的指结婚行为;有的兼指夫妻关系和结婚行为。

中国取第三种涵义。男女婚姻关系的确立,必须通过结婚依照法律规定方为有效婚姻,否则夫妻关系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统;无医生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者。同时必须履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以宗教仪式或其他形式代替合法的结婚程序。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由于婚姻而产生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作为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其本质是以男女自然条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因此,它既受自然法则影响,也受社会规律制约。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产生和发展同生活方式相适应,受社会关系决定,并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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