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
书籍:社会历史观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52页(543字)
统治阶级划分的、并用法律手段确认下来的不同的社会集团。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级的差别通过国家政权对居民划分等级而固定下来,阶级往往以等级的形式出现。等级虽然在阶级划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不同于阶级,它的划分,是统治者从政治上、法律上规定的。法律规定了每个等级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规定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级和等级交错存在,一个阶级中包含不同的等级,一个等级也可以包含不同的阶级。
中国西周把人们划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仆隶六个等级;古代罗马奴隶社会把人们划分为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四个等级。封建社会等级森严更为明显。如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全国居民划分为三个等级:僧侣为第一等级;贵族为第二等级;其他居民包括资产阶级、手工业者、农民、城市平民,为第三等级。第一、第二等级是统治阶级,享有种种特权;第三等级是被统治阶级,担负着所有的赋税和全部的封建义务。
封建统治阶级依靠等级制度这种自上而下的从属关系,层层加以控制,以此维护和巩固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加强对劳动群众的剥削和压迫。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也消灭了等级制度;然而,封建等级的观念、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在一个时期内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