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81页(499字)

原系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用语,意为目的、意图、指向。

后来在哲学词汇中完全消失。把它重新引进哲学和心理学的是布坦诺。布伦坦诺认为,一切心理活动的共同特征是具有意向性,即意识总是指向某个对象,意识就是一种指向活动。

胡塞尔接受并发挥了布伦坦诺的观点,指出,所谓意识活动具有意向性或指向性,说明意识是由意识活动和意识对象两部分组成的两合体,通过两端的便是意向性。而意识活动的本质就是指向对象,它不仅包含对象,而且创造对象。所以,在意识活动中,意识活动(自我)始终处于主要的决定的方面,意识对象(客体)则是由纯粹意识的意向性构成的。

在此基础上,胡塞尔还提出了,意向性、意识活动本身由三种因素构成:意向活动的主体(我);意向活动本身(我思)和意向活动的对象(我思对象)。这三者缺少一个都不是真正的意向活动。

并且这些因素还必须是连贯的、一致的才可被理解。

这表明意向活动本身是有结构的。正是这种意向活动诸要素的连贯性和可理解性,才赋予意识对象以一定的意义。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是现象学返回到“现象”本身,完成所谓先验的还原,返回到主观性中寻求客观真理的主要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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