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轻工业“六个优先”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5页(466字)

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克服轻重工业比例失调的状况,1979年11月国务院决定对轻纺工业实行“六个优先”的原则,以加快轻工业的发展。

“六个优先”即: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优先;挖潜、革新、改造措施优先;基本建设优先;银行贷款优先;外汇和引进新技术优先;交通运输优先。

1983年6月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保持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生产相互协调地发展,坚持在能源和原材料供应、运输条件、投资和贷款分配、外汇使用等方面优先保证轻工业需要的方针。

由于贯彻执行“六个优先”原则,1980~1985年的6年间,轻工业以平均每年13%的速度增长,超过了重工业平均每年8.2%的增长速度。

轻重工业比重由1979年的43.7∶56.3,1985年改变为46.7∶53.3。城乡市场上吃穿用各类工业消费品大多数供应比较充裕,出现建国以来少有的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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