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维护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169页(264字)

原批准征收的“工商税附加”和1979年开始对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两笔资金的总称。

城镇维护资金规定用于城镇现有各项公共设施的维护。包括:城镇给水、排水、公共交通、煤气、道路、桥涵、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路灯等设施的维护以及城镇房屋维修(包括中、小学房屋修缮补助等)。

在“第二步利改税”中,国家新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取代了原来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及“城镇维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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