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170页(602字)

为搞好建设前期工作,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所实行的一种岗位责任制。

要求对每个重点建设项目都要任命一名经理(必要时增设副经理),自始至终地抓前期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承担责任。项目经理,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地区在本系统或本地区的规划院、设计院、主管司(局)、主管厅(局)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正副院长、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正副经理,或其他可以胜任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中挑选。

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还可由该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厂长、副经理中挑选。

项目经理的主要责任是:(1)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对该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资源是否可靠,产供销是否平衡,协作,配合条件是否落实,进行科学论证,为国家对该项目建设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2)负责组织或监督初步设计的编制;(3)制订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项目经理的主要权力是:(1)挑选或聘请项目的总工程师和经济师作为助手;(2)挑选或聘请少量的工作人员;(3)独立公正的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制定方案;(4)有权支配和调剂该项目前期工作资金;(5)参与主管部门解决该项目处部协作条件的工作;(6)建立前期工作的各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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