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7页(514字)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劳动合同形式进行招工及用工的办法和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制,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的劳动合同制反映着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制反映着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劳动合同制,既有利于实现劳动者自愿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自由权利,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积极性,又有利于企业按照实际需要选用合适的工人,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工人素质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对原有招工和用工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国务院于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工人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以及组织管理等问题,都作了详尽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也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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