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违纪职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8页(459字)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严重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辞退原有工作,不再作为本企业职工。

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本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被辞退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诉,由其进行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辞退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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