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工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83页(317字)

按一定折算比率计算的工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在他们退休时,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从事该类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可按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工龄。如从事矿山井下、低温及高温工作,折算率是5/4,即工作一年可以折算为一年零三个月的工龄,四年则折算为五年的工龄;从事制造或提炼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折算率为3/2,即工作一年可以折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二年则折算为三年的工龄。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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