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租赁经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30页(404字)

亦称国家所有、租赁经营。

是我国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产生的一种经营方式,即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把企业租给集体或职工个人,国家只收租金的一种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比较适合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工商企业。实行全民所有、租赁经营的企业,采取招标方式。招标单位同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不等,严格按合同执行。

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国家向经营者收取租金,由招标单位负责维修。经营者除缴纳租金外,还要缴纳退休统筹保险金。

其税后收入由经营者支配,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由经营者决定,不封顶、不保底。企业的职工,身份不变,需要增加人员,只能实行劳动合同制。

国家对这类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作任何计划,而是通过国家掌握的物资、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依靠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依靠经济信息的交流和引导等,使企业正确运用国家的生产资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