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38页(307字)

亦称诉讼费。

是进行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按件计收,离婚案件每件收10~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5~20元。

财产案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计收。不满千元的,每件收30元;超过千元至5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1%计收;超过5万元至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分别按0.6~0.1%计收。其他诉讼费用(含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车费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终结,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负担;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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