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0页(428字)

通过仲裁解决对外经济贸易争议的方式之一。

与海事仲裁合称涉外民商事仲裁。仲裁解决争议的优点是:争议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手续简便,费用低,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因此,已成为解决对外经济贸易争议的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国对外贸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商号、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有关经济、贸易的争议。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对争议案件可以由3名仲裁员合议方式审理,也可以由独任仲裁员审理;采用合议方式的,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各指定一人为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一人为首席仲裁员;如采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则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共同推选一名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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