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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36页(225字)

船舶定期保险中有关退费的规定。主要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退保或注销保单时,未到期部分的保费可按净保费的同比例计算退费(但不适用因被保险人违约引起保单的自动终止);被保险船舶因停泊修理超过30天的,可按净保费的同比例的50%计算(但本规定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超过30天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各自承保天数个别计算退费。船舶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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