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总长曾毓隽致中英公司代表梅尔思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78页(919字)
【事件内容】:
准贵国朱公使九年2月29号函开:因欲继续商议南昌至潮州铁路,近经本使馆介绍中英有限公司接洽在案。兹据该公司来称,按照现在金融市情,未便签订正式合同。苟能目下先行交换文书,限期商订合同较为合宜。又据声请考量将本问题所属之路线,展长至厦门及福州;又由福州折回南昌等语。本公使复核所称各节,尚属近情,应请贵部以此与该公司为讨论标准等因前来。查朱公使来函提议各节,本部只能按照左列条件暂行允许。
一、贵公司所拟办之南昌至潮州,及所提议之展长路线,其经过地点须俟详细测勘后,由本部再行确定。
二、本问题所属铁路之正式合同条款,应根据中华政府历与英国各公司所订借款造路之较优条款、为本部所满意,并与铁路之管理权、购料权及各种利益无碍者,为将来商订借款合同条款之标准,特此声明。
此项正式合同应限于本文书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又限于六个月以内,贵公司等应即垫或借一定银数,足敷本部所指定之一路线建筑及设备;及或中华政府赎回与此路有关系之商办某铁路所需之款。
倘上文所指定之限内正式合同之条款不能商妥成立,或垫借之款不能如期或如数交付,则双方交换之文书当即无效,不必再事声明注销。彼时本部可有权与他公司自由商订。本函所载各路线之借款合同,此应预先声明。
三、本问题所属之路线较长,本部因亟观厥成,当先行声明:贵公司应与美国及/或他国资本家联合垫借,或代中华政府发行债票,用资建筑该铁路,及/或赎回商办之某铁路所需之款。
上文所述之美国及/或他国资本家应由本部选择介绍于贵公司。
以上所开办法大纲,如承贵代表承认,则本函及贵公司之复函,均作为双方有效之文书。贵公司意见如何?请自本日起尽于十四日内,即予见复;否则,此函认为无效。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