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538页(2332字)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规范企业年金产品的管理,现就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的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并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产品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企业年金

其中: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四、备案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文本;

(三)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合同文本;

(四)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五)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六)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财务管理办法;

(九)业务管理办法;

(十)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其中,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变更产品合同文本的,应当重新申报产品备案。

六、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已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七、除备案材料、产品变更外,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中对备案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2、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3、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附件2: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产品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产品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产品精算报告符合合同文本表述;

三、产品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计算结果准确。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产品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合同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法律责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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