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8页(268字)

1891年4月14日在德里签订,后经7次修订,现行的为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文本,全文18条。

根据这一协定,在某一缔约国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中请国际注册。经国际局核准后即予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该成员国在一年内不向国际局提出批驳该商标注册的声明,该商标即为在该国获准注册。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届满时可续展注册20年。按照规定,参加该协定必须首先参加巴黎公约。

截止到1981年参加马德里协定的有25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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