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9页(308字)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制定本法。全文共7章43条。总则中规定,本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并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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