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1页(203字)

1980年7月26日发布施行。

全文10条。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应该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等因素。并对场地使用费总的水平和具体标准,场地使用费的交纳、储存和用地的申请、审批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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