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6页(366字)

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全文17条。主要规定,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执监督的机关;国务院设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并对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主要职权和审计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任免等问题作了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