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7页(227字)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全文19条。主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合作经营;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带学徒(最多不超过10人);合作经营组织如有亏损,由合作成员共同负担,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作经营组成的原则、规模、经营方式、分配原则、开业与歇业、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以及场地、原材料货源供应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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