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9页(389字)

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同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全文共8章38条。

各章内容是:总则;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罚则和附则。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海关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者出口税;纳税义务人对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有异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海关总署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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