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2页(228字)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规定。全文共5章16条。

各章内容是:总则;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1)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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