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2页(367字)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全文22条。

条例规定,凡工商企业都应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

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分;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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