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3页(381字)

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12日发布施行。

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全文共4章28条。各章内容是:总则;奖励;处分;附则。条例规定,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等七种严重错误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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