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留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12页(376字)

指地方预算收支结余或单位经费预算年终结余留地方或单位安排使用,不再上缴。

它是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制,特别是财政包干或经费预算包干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和结余上缴相比较而存在的,分别适应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建国初期,国家预算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地方、单位收支结余一律上缴,1951年国家预算实行分级管理,但仍然规定地方上年结余,列作本年收入,抵顶支出,1954年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中才明确规定地方预算年终结余,由各地留用,不再上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传统的做法是年初核定预算,按预算拨款,年终结余一律缴回。后来逐步推行预算包干制度,按核定的预算实行包干,在包干范围之内,结余留单位使用,不再上缴。结余留用体现了权责结合的精神,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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