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26页(550字)

国家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范围的基本制度。

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1971年11月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各地如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停免或者开征某一种税和对某种应税产品或对某个行业减征免征工商税,对卷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减免税,在规定的范围以外减征免征盐税,有关涉及外交关系和对外征税的问题,都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各地只能对个别纳税单位给予临时性减税免税照顾,如对工业企业以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汽)和废旧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办初期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农村乡镇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和为农民生活服务的项目,规定具体的免征工商税的范围;对新建乡镇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对灾区乡村的减税免税;对临时经营的工商业户加成加倍征收工商税具体幅度的确定,以及对地方税变更税率和税额,确定征收范围和暂停征收;农业税在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对所属地县乡镇之间负担的调整等。

总的讲,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比较强调集中,这与现行的分级财政不相适应,今后将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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